組織章程志工簡介下載報名表


◇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團(隊)定名為「富麗文教志願服務團(隊)」。(以下簡稱本團或本隊)
第三條 本團(隊)以培養熱心公益、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,塑造助人最樂、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,擴大民眾參與層面,激勵民眾貢獻心智,相互策勉,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,協助推動教育、文化藝術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團(隊)隸屬於「財團法人富麗文教基金會」,團(隊)址設於隸屬單位辦公處所「台中市西屯區天水西街2號」。
第五條 本團(隊)接受「財團法人富麗文教基金會」之指揮監督。

◇第二章 任務

第六條 本團(隊)之任務如下:
  一、 推動青少年正當戶外休閒活動。
  二、 協助各校社團之活動及發展。
  三、辦理各項社會文教公益活動。
  四、以富麗文教基金會的宗旨為活動目標。
(說明:本條有關團(隊)之任務,應依隸屬單位之特性,及團隊所應扮演之角色書寫)。

◇第三章 團(隊)員
第七條 凡年滿16歲,關心社會,誓志服務,經參加隸屬單位或有關單位舉辦之志工訓練結業,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,得邀請參加本團(隊)為團(隊)員。
第八條 本團(隊)團(隊)員之權利:
一、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 參與本團(隊)或隸屬單位,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。
第九條 本團(隊)團(隊)員之義務:
一、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二、遵守本團(隊)組織準則、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三、執行本團(隊)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。
四、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。
五、繳納團(隊)費。
六、出席本團(隊)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
第十條 本團(隊)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團(隊)聲明退出服務行列,退出後,其既繳之團(隊)費,概不退還。
第十一條 本團(隊)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經委員會之決議,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勸告、警告或除名等處分:
一、 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二、 違反本團(隊)組織準則、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三、 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團(隊)名譽者。
四、 久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。
凡除名之處分應經團(隊)員大會通過後行之,團(隊)員之除名,其既繳之團(隊)費,概不退還。

◇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二條 本團(隊)以團(隊)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,委員會為執行單位,在大會閉會期間,由委員會執行其職權。
第十三條 本團(隊)設委員5人,候補委員1人,均由團(隊)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委員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
第十四條 本團(隊)委員組織委員會,并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團(隊)長及副團(隊)長各一人。團(隊)長綜理團(隊)務,并對外代表團(隊),副團(隊)長協助團(隊)長處理團(隊)務,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不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 團(隊)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或罷免委員。
二、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三、通過及修改組織準則。
四、通過年度服務計畫、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。
五、議決團(隊)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團(隊)組織之解散。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召開團(隊)員大會。
二、 辦理團(隊)員大會決議案。
三、 審查團(隊)員入團(隊)事項。
四、 擬訂團(隊)年度服務計畫、經費預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。
五、 選舉團(隊)長及副團(隊)長。
六、 議決團(隊)長及副團(隊)長或委員之辭職。
七、 聘免團(隊)各組幹部。
八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本團(隊)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八條 本團(隊)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研訓、服務、康樂、行政等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團(隊)長就團(隊)員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。

◇第五章 會議
第十九條 本團(隊)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,均由委員會召集之,召集時應於大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,并應報請隸屬單位派員指導。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由委員會認為必要,或經團(隊)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。
第二十條 團(隊)員大會開會時,由團(隊)長主持之,團(隊)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,由副團(隊)長主持。
第二十一條 團(隊)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團(隊)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團(隊)員過半數同意行之。唯修改組織準則、團(隊)員之除名處分、委員之罷免或團(隊)組織之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團(隊)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。
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,由團(隊)長召集并主持之,如團(隊)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,由副團(隊)長主持。委員會開會時應於會議前七日以書面通知之,并得邀請隸屬單位派員指導。
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,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
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,委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議,視同辭職。

◇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五條 本團(隊)經費之來源如下:
一、團(隊)員繳交之常年團(隊)費。
二、隸屬單位之補助費或獎助費。
三、熱心公益人士或團(隊)員之捐款。
第二十六條 本團(隊)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七條 本團(隊)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以內,由委員會編製報告書提經團(隊)員大會審議通過,并報請隸屬單位備查。

◇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 本團(隊)解散時,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隸屬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。
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有關規章及團(隊)員大會之決議辦理之。
第三十條 本組織準則經團(隊)員大會通過,陳報隸屬單位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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