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第十二條 |
本團(隊)以團(隊)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,委員會為執行單位,在大會閉會期間,由委員會執行其職權。 |
| 第十三條 |
本團(隊)設委員5人,候補委員1人,均由團(隊)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委員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 |
| 第十四條 |
本團(隊)委員組織委員會,并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團(隊)長及副團(隊)長各一人。團(隊)長綜理團(隊)務,并對外代表團(隊),副團(隊)長協助團(隊)長處理團(隊)務,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不得連任。 |
| 第十五條 |
團(隊)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或罷免委員。
二、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三、通過及修改組織準則。
四、通過年度服務計畫、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。
五、議決團(隊)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團(隊)組織之解散。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 |
| 第十六條 |
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召開團(隊)員大會。
二、 辦理團(隊)員大會決議案。
三、 審查團(隊)員入團(隊)事項。
四、 擬訂團(隊)年度服務計畫、經費預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。
五、 選舉團(隊)長及副團(隊)長。
六、 議決團(隊)長及副團(隊)長或委員之辭職。
七、 聘免團(隊)各組幹部。
八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|
| 第十七條 |
本團(隊)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,委員均為無給職。 |
| 第十八條 |
本團(隊)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研訓、服務、康樂、行政等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團(隊)長就團(隊)員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。 |